吉市发改费字〔2018〕9号
市交通局,井开区经发局、财政局,各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财政局,庐陵新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
现将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我省交通运输部门职业资格考试涉及实际操作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赣发改收费〔2018〕43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我省交通运输部门职业资格考试涉及实际操作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吉安市发改委吉安市财政局
2018年5月29日
赣发改收费【2018】434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