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府办字〔2018〕65号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
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井冈山管理局,井冈山经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加快投资计划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对稳增长、调结构、补短板、惠民生的关键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近年来,我市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建设总体进展顺利,对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重申报轻管理、前期工作深度不够、计划执行进度滞后、项目实施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不仅影响中央预算内资金效益发挥,而且严重影响全市立项争资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为此,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全力以赴抓好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储备、申报、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资金撬动作用,为实现“三个走在前列”“两大战略任务”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各地、各部门要切实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推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顺利实施。
1.规范项目储备。对拟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涉密项目除外),应当全部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实施项目动态管理。
2.规范项目前期工作。项目要严格履行建设项目程序,完成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等审批手续,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批复手续。
3.规范项目建设管理。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严格执行投资概算、质量标准和建设工期等要求,管好用好中央投资,严禁挤占挪用中央投资;推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总承包制和全过程咨询等先进建设管理模式,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4.规范项目竣工验收管理。项目建成后必须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编制竣工决算和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完善从项目前期到竣工验收的文件资料,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存档。
三、严格落实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建设责任。各地、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主动沟通、紧密配合,合力推进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建设。
(一)落实政府总体责任。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各级政府加强对辖区内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落实项目建设条件,综合协调推进项目建设实施和监管。
1.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方向,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统筹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谋划储备、计划申报工作,最大限度地争取国家资金支持;
2.保障项目前期工作的经费投入,将前期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项目各项前期工作;
3.统筹落实项目用地、规划、配套资金等各项建设条件;
4.组织所辖各职能部门,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重大困难和问题,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执行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
5.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开工建设或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无法实施的项目,提出调整建议。
(二)落实发改部门协调责任。市、县发改部门要协调相关部门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对项目的储备、审批、申报、实施、竣工验收等全过程实行动态管理。
1.收集、梳理国家投资政策和投资方向,及时传达到各地各部门,组织开展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储备工作,及时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
2.负责组织辖区内项目申报工作,并积极指导项目单位开展项目申报,提高申报项目质量;
3.积极指导、督促项目单位做好项目前期、项目实施、资金管理等工作,加强竣工验收的监管;
4.及时下达投资计划,在收到投资计划后5个工作日内下达;
5.按月开展项目调度,及时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开展调度和更新信息,加强跟踪分析,针对异常情况开展督查,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市、县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的属地监管责任,监管工作从投资计划下达开始,到项目竣工验收为止。
1.根据本行业专项规划,精心组织做好本系统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储备、申报、前期、建设实施等工作;
2.制定监管计划,派出监管责任人对项目进行监管,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组织核查,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3.组织专业力量围绕项目建设各环节,以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为重点,对本系统项目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主要检查项目建设手续是否齐全规范,建设进度是否符合投资计划要求,建设资金是否及时到位,资金使用是否规范,建设内容、规模、标准、筹资方式等与批复是否相符,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上报是否及时、准确、完整),随时掌握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4.督促指导项目单位按时填报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
5.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开展稽察、检查和督查工作。
(四)落实职能部门服务和监督责任。市、县有关职能部门要履行服务和监督责任,积极配合落实各项建设条件,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监督检查。
1.国土、建设、环保等职能部门要分类指导下级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及时办理报建事项的报批和批准手续,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责,加强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2.财政部门要按规定限时办结项目财政评审等有关手续,根据政府批准计划配合落实地方政府配套资金,按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建设资金,加强资金监管,规范资金运行,确保资金安全;
3.审计部门要切实履行审计监督责任,加强对项目的审计监督,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落实;
4.各有关部门要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稽察督查力度,重点稽察项目招投标、建设管理、资金使用、计划执行进度、工程质量等,对稽察督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落实到位。
(五)落实项目单位主体责任。项目单位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承担全面责任,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全面完成项目前期工作,落实建设条件,严格执行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
1.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方向,积极开展项目谋划储备、申报工作,按要求提供真实的项目申报材料;
2.扎实开展项目前期工作,严格履行建设程序,完成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等审批手续,办理项目审批批复手续;
3.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筹资方式和工期等组织项目建设,如期保质保量完工,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4.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项目信息和建设进展情况;
5.加强项目资金管理,专账专户、专款专用,严禁滞留、侵占、挪用中央预算内资金;
6.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做到资料齐全,统一存放,集中保管;
7.自觉接受各级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监管部门指出的问题要积极整改,落实到位。
四、强化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市发改委对各地各部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申报情况、推进情况、稽察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等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对组织推进不力、建设进度缓慢、资金使用存在问题的县(市、区)或部门进行通报,并督促进行整改;对项目实施管理和投资计划执行较好的县(市、区)或部门,在后续项目申报、资金安排方面优先考虑。对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不按规定履行建设项目程序,不能按时开工竣工,不严格执行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竣工验收不合格等问题的项目,通过通报批评、上报省发改委调整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措施予以惩戒,将相关信息纳入吉安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或“信用吉安”等网站公开,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2018年3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7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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